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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鼓励本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25]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30
实施时间: 2025-6-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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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现就鼓励本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满16周岁,在本市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所在用工单位按月缴纳,缴纳费率按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浮动调整。
  二、实习生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经办机构受理或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日起终止,未按期参加的,不得补缴工伤保险费。
  三、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可以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用工单位未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五、用工单位按照本通知为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将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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