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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免除工伤人员欠缴养老保险滞纳金的建议[第0788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6
实施时间: 2024-8-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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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米忠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除工伤人员欠缴养老保险滞纳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关于免除工伤人员欠缴养老保险滞纳金的建议,第一时间对您提出的建议联系各相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
  一、关于工伤一至四级职工是否应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咨询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能否免除工伤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在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要依法缴纳滞纳金。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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