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4
实施时间: 2025-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85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7月1日起,南京市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个体工商户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一)电子税务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二)社保费客户端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江苏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客户端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三)上门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各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5年6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人社发[2020] 2020/7/6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 冀市监办[2022] 2022/7/14
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 2023/7/2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相关 琼地税函[2012] 2012/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 苏地税发[2002] 2002/1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监控管 内地税发[2002] 2003/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 云政发[2006]19 2007/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 皖地税[2012]55 2012/7/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 晋人社厅发[201 2012/7/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 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