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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4
实施时间: 2025-4-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2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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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范强代表:
  《关于健全我市科创型非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中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持股平台不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属于间接持股,持股者为持股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不适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综上所述,目前非上市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不适用于职工持股平台。福州市税务局将一如既往做好相关税收优惠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落实到位。
  同时,福州市税务局将切实以高质量办理成效回应民生关切,紧跟经济新发展态势,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助力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为有效推动科创型非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市在吸引高端科技人才方面的竞争力贡献税务力量。
  领导署名:陈忠元
  联 系 人:康  林
  联系电话:0591-871179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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