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7
实施时间: 2025-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61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5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5年7月1日起,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批量扣款征缴方式,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及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雇工个人缴费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
  (二)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人员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8443/)、电子税务局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023/9/5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 绍市国税流[200 2004/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 深市监公告[202 2021/12/1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2020/7/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 皖人社发[2011] 2011/7/2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等 川市监发[2024] 2024/5/24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 国资厅财评[202 2022/9/26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送审稿]》《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8/11/9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2] 2022/4/29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 哈地税函[2007] 200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