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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评协[2024]5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2-26
实施时间: 2024-12-26
失效时间: 2026-12-25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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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推动行业人才能力素质持续提升,建立行业人才留储长效机制,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省评协制定了《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已由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五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鼓励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出台配套奖励办法,共同营造行业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2月26日

  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树立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积极作为的良好风气,形成规范执业、诚信执业的行业生态,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聚焦四川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奖励,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奖励广大会员增强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党的领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彰显政治性、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二)强化基层导向。重点面向行业从业人员,成绩突出、以德为先、群众认可。
  (三)体现能力担当。严格考核条件,坚持能力至上,担当奉献,注重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奖励效果的科学性相统一。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规开展,严肃申报和评审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章 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励工作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行业奖励办法的统筹协调、资格审查、监督核查等工作,各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申报单位(个人)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已加入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申报个人为在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的执业会员。
  第七条 申报年度内申报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此项工作: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中评协或省评协自律惩戒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违背公序良俗、破坏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省评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省评协会费收入。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总额超过100万元则依据奖励项目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比例予以一次性支付,奖励资金由省评协统一转入申报机构。
  第九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条件的人员,特指本办法正式出台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对文件出台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追溯奖励。
  第十条 奖励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应当主动接受行业监督,并将奖励名单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各会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各机构内部奖励办法。
  第三章 奖励工作的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机构按各奖励项目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后统一向协会申报。
  (二)复核。秘书处按照申请奖励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三)评审。根据申报资料,组织评审确定拟奖励名单。
  (四)公示。通过省评协网站向行业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五)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正式奖励名单。
  第四章 奖励的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新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旨在鼓励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吸引更多人才加入行业,壮大行业专业人才队伍。
  (一)奖励条件
  1.机构从业人员,在四川地区通过考试新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2.登记成为省评协正式执业会员;
  3.在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3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对同时具备奖励条件的个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称号奖励。旨在鼓励评估专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
  (一)奖励条件
  1.取得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业高层次人才称号;
  2.登记成为省评协正式执业会员。
  (二)奖励标准
  1.取得省级资产评估行业高层次人才称号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2.取得全国资产评估行业高层次人才称号的个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新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奖励。旨在鼓励行业从业人员踏实工作,热爱学习,获取更高学位,投身资产评估事业。
  (一)奖励条件
  1.新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登记成为省评协执业会员;
  3.在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5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1.新取得硕士学位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2.新取得博士学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新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奖励。旨在鼓励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业人才,按规定参加高一级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参评高一级职称。
  (一)奖励条件
  1.新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
  2.登记成为省评协正式执业会员;
  3.在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5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1.新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2.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个人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受到省评协奖励的个人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对受奖励对象,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在行业内营造学习典型、争当标杆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报机构如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该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由机构退回省评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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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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