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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发[2024]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26
实施时间: 2024-6-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6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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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规定,现将我市2024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分别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60%(4511元/月)和300%(22555元/月)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80%(6015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100%(7518元/月)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24年7月属期起的医疗保险费,按上述基数标准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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