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发[2024]1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30
实施时间: 2024-6-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53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落实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各区(市)县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 2023/5/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 新医保发[2025] 2026/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豫政办[2020]31 2020/8/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疗保障 湘人社规[2025] 2025/5/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粤府办[2019]24 2019/11/18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保 赣医保发[2026] 2026/7/1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1999/1/2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 皖政办秘[2017] 2017/4/20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医保发[2020] 2021/1/1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 晋医保发[2026] 20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