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9-25
实施时间: 2024-9-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按《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验收入库的相关凭证;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及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账簿、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其他相关合同;
  (五)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后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名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四、《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578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安徽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9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xls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豫财税[2024]4号 2024/1/1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 云财税[2022]18 2022/4/2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2号 2014/3/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宁地税发[2003] 2003/12/3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三[199 1998/4/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 鲁地税发[2007] 2007/3/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 桂地税发[2001] 2001/3/14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税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