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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函[2024]1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5-28
实施时间: 2024-5-2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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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执行相关标准。稳岗返还政策中,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分别按照30%和60%执行。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劳务派遣稳岗返还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按规定分配返还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三、精准落实技能补贴要求。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覆盖范围,是依法足额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过程中,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照《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疑点数据核查的工作指南》(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128号)处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
  五、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中,对企业采取分类方式落实稳岗返还资金,该发短信的发短信,该主动申领的引导主动申领,该取消相关材料、条件、义务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六、持续防范基金风险。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加强数据共享和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新媒体、报刊广播、宣传册等渠道宣传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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