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3]8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8-29
实施时间: 2023-8-29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6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22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04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80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3年8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 厦府[2014]169号 2014/7/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赣劳社医[2005] 2005/5/2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工伤 辽劳社[2006]22 2006/3/2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9]42 2009/1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 2007/7/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 粤人社发[2015] 2015/9/29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 豫人社[2023]44 2023/8/2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 桂政发[2009]40 2009/5/11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4/1/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规[2023] 2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