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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建字[2024]3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时间: 2024-11-19
实施时间: 2024-1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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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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