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1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5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要求,确定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
  二、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重庆实际,若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属于小微企业的,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中承诺并声明,不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三、各区县在受理涉企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对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未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各区县要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宣传告知工作,要在登记大厅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申请书样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
  附件:
  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试行版)
  3.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021专网试行版)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 粤国税发[2015] 2015/3/26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 财金[2020]19号 2020/3/27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等关于 丽自然资规发[2 2024/1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 浙国税函[2014] 2014/10/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 桂税发[2022]10 2022/2/22
关于进一步鼓励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自然资登记函[2 2024/4/1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 苏税办发[2023] 2023/6/9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银发[2021]169号 2021/9/3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经信企规[201 2014/11/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会计培训咨 沪财会[2012]72 201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