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0-7-10
实施时间: 2020-7-1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20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标准。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失业保险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失业保险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计发。
  二、严格按要求尽快落实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精神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做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7月15日前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 鄂人社发[2023] 2023/12/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3] 2023/5/1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 2006/9/2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 吉政办发[2003] 2003/2/9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 苏人社发[2023] 2023/9/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浙人社发[2023] 2023/5/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7/1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0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2] 2022/7/2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规[2025]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