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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医保发[202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2-28
实施时间: 202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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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
  自2022年4月起,我市职工首次参保、中断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以及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参保(含省外转入)等情形的待遇享受时间,统一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我市原相关文件规定。
  其中,原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其待遇享受政策参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在此之前,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
  三、关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时间统一按照《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其他相关事项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为准。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并做好征缴工作提示。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新政策规定足额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个人待遇。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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