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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5-31
实施时间: 2019-6-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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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市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然人从我市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还责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即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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