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综[2024]1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15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3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 浙政办发[2013] 2013/8/26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 内税函[2023]25 2023/9/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晋税发[2020]40 2020/8/17
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 税总办纳服发[2 2023/5/19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支持 吉财税[2023]85 2023/8/29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2/5/21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推荐工作 榕经中小[2014] 2014/7/2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工业园建设 台政办发[2018] 2018/5/3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 甬地税发[2013] 2013/8/12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 国资厅财评[202 202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