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医保[202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0
实施时间: 2022-5-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0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帮助市场主体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缓缴政策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缓缴结束后,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待清缴后划入。
  三、关于缓缴的期限
  根据目前我省疫情防控态势,为方便企业单位统筹资金调度,缓缴期限不超过当地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请按照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2)。税务全职能征收的统筹区,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
  1.企业划型承诺函
  2.福建省疫情防控期间缓缴职工医保费业务实施细则
  3.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数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1996/7/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 苏人社发[2022] 2022/10/10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丽医保发[2023] 2024/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 苏人社发[2022] 2022/5/24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 琼人社发[2022] 2022/5/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 吉人社联[2022] 2022/5/1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 赣人社发[2022] 2022/6/1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甘政发[2007]31 2007/5/2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7/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农垦总局 琼府办[2001]23 2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