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医保联发[2020]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9-18
实施时间: 2020-9-1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3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0年度起,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组织好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 辽政办发[2011] 2011/4/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 豫人社办[2022]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 甘税发[2019]14 2019/7/25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 苏政办发[2019] 2019/10/19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 辽劳社发[2008] 2008/1/1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 2007/10/1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 成办函[2025]43 2025/11/22
关于发布《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数据交换规范[J 保监发[2016]70 2016/8/10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有关 青劳社[2005]25 2005/2/20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城镇 宁价费发[2003] 20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