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医保发[2021]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24
实施时间: 2021-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3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费率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2%。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7.5%。
  二、关于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 30 年(含 30 年)、女满 25 年(含 25 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足。其中,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湘政办发[2022] 2023/1/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 京社保发[2016] 2016/8/2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京人社医发[201 2010/1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 赣府厅发[2005] 2005/6/17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01/11/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 2006/8/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 赣劳社医[2005] 2005/5/24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4/1/1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 陕医保发[2025] 2025/9/28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宁医发[2024]79 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