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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医保发[2021]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24
实施时间: 2021-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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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核定及缴费费率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2%。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7.5%。
  二、关于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 30 年(含 30 年)、女满 25 年(含 25 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也可按退休或退职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所差年限的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足。其中,因个人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个人缴纳,因单位原因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由单位缴纳。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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