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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发[2023]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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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时,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要求,工伤保险所涉及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各类待遇,其计发基数上下线均以调整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确定。
  三、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执行中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与宁夏税务局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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