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9-4
实施时间: 2023-9-4
失效时间: 2028-9-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至128元,即每人每月增加13元。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各级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总量的50%,根据市县的领待人数、财力等因素,分档次补助市县,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政策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3年9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湘人社规[2023] 2023/12/28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深府[1996]123号 1996/7/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0] 2020/12/1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1999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 沪劳保养发[199 1999/4/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甘政发[2011]14 2011/11/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 吉政办发[2010] 2010/11/1
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法释[2002]12号 2002/4/2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皖政[2014]84号 2014/11/28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劳社厅发[2001] 2001/10/18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