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采[2023]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9-8
实施时间: 2023-9-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8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供应商: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当事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监管制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审核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为落实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惩戒,供应商存在任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且处罚期限未届满的,即使尚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处罚记录”和“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也应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审慎甄别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二、关于投标文件包含第三方资料的审核
  供应商提供第三方(如生产商)书面声明、检测报告等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供应商应保证投标所提供第三方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相关第三方书面声明、相关检测报告等资料虚假,本机关有权根据调查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严肃处理。
  三、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范填写
  供应商应当严格遵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及《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财采〔2023〕8号)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否则本机关有权根据调查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严肃处理。
  四、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主体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甄别供应商是否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依法依规审查供应商投标资格。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等评审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规定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文件,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审查不到位的,本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十四届人 2024/11/12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信息化局关于进 闽财购[2012]34 2012/7/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旅游局等部门关 宁政办发[2013] 2013/6/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2014] 2014/5/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 2008/7/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 苏国税函[2009] 2009/6/4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 成财采[2012]16 2012/10/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续聘丁邦开等1161人为上海市政府采购评 沪财库[2012]14 2012/3/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沪财采[2015]35 2015/9/16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20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