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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22]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29
实施时间: 2022-12-29
失效时间: 2027-12-2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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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协作办、经协办)、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21年起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范围。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第(四)款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认定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困难群体,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代缴保费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9号)执行。
  三、“十四五”时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代章)                2022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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