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22]15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2-10-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2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受理后,通过数据共享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办理缓缴,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优化调整社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4/7/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 粤地税函[2010] 2010/1/4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医保[2022]64 2022/5/2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1/1/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4/3/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 云政发[2006]19 2007/1/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事项的通知 2022/3/3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0/12/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