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渝财规[202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0-1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 内政办字[2019] 2019/7/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京地税企[2005] 2005/5/16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 2017/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长重 2021/12/7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江西省财政厅国 2023/1/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 吉财税[2019]22 2020/3/27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 2017/1/1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 2019/9/5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皖财税法[2022] 2022/1/1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 黔财税[2023]8号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