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医保规[202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0-16
实施时间: 2023-12-4
失效时间: 2028-12-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本通知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 冀政办函[2014] 2014/3/2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 浙人社发[2011] 2011/8/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 鲁人社发[2013] 2013/9/1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 济政字[2007]64 2007/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 津政办规[2022] 2023/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 新人社发[2012] 2012/7/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 豫人社办[2025] 2025/12/1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2020/1/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 吉人社联[2024] 202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