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 青人社厅发[202 2025/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 苏人社发[2024] 2024/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1/7/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 赣劳社险[2007] 2007/6/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我区社会保险 宁政办发[2012] 2012/6/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1] 2021/9/27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1/7/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医保局国 津人社办发[202 2025/1/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全区社会保险 内人社办发[201 2012/10/1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