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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23]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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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费率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阶段性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反映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新变化新成效。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话:653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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