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23]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23-3-29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 沪人社规[2026] 2026/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云政发[2006]97 2006/7/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规[2022] 2022/7/1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 大劳发[2008]17 2008/11/2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 粤人社发[2015] 2015/4/1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规[2020] 2021/4/1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 哈办发[2005]30 2005/1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宁人社发[2015] 201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10/30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失业保险缴 20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