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3年1月社会保险业务申报及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人社函[202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6
实施时间: 2023-1-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4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做好春节期间社会保险费相关征缴工作,现将2023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通告如下:
  一、单位业务申报截止时间
  本月单位业务申报截止时间仍为20日24时,之后申报视为次月业务。
  二、批量扣款
  请于2023年1月27日前确保已签订有效扣款协议,且协议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以便批量扣款。
  三、自助缴费
  如需在2023年1月27日前缴纳2023年1月社保费(单位需确保本月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等信息不再变化),参保单位可通过深圳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个缴人员可通过深圳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或“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申请生成本月缴费账目,并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微信深圳税务服务号、@深税或全市任一办税大厅(工作日,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等渠道办理自助缴费。
  特此通告。
  附件:应缴费额测算及自助缴费指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

相关附件:
应缴费额测算及自助缴费指引.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 渝人社发[2021] 2021/11/16
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 浙财社[2021]1号 2021/2/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 青政办[2007]12 2007/8/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 吉政办发[2007] 2007/2/7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 劳社厅函[2001] 2001/9/10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 2023/12/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沪人社农发[201 2011/7/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 吉人社联[2025] 2025/7/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 豫人社办[2022] 2022/7/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 宁人社[2014]11 20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