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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长用人单位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税发[2022] 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5
实施时间: 2022-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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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用人单位因疫情管控、居家办公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保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用人单位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2022年11月费款所属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从2022年11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在延长缴费的征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二、在延长缴费的征收期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其中,参保职工在未缴纳11月失业保险费或补齐历史欠费前离职,用工单位履行代扣义务并在征收期内补齐11月失业保险费或历史欠费的,不影响用工单位及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三、已足额缴纳10月份费款所属期医保费且待遇享受正常的参保单位,在2022年12月内医疗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账户拨付不受影响。2022年11月不计入参保人3个月内接续补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3个月内不足年限补缴手续等办理时间的计算。参保人可在2022年12月接续计算办理时限,并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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