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22]1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8
实施时间: 2022-10-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8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
  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批补缴的企业被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
  三、进一步简化缓缴申请流程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可获取企业经营状态等信息的,应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实现零材料、自动秒批办理;对于无共享信息的,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各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细;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应知尽知”,提升政策宣传效果;要加强政策落实工作衔接,完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各项权益不受影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沪人社规[2020] 2020/5/1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9/4/1
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1-6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通 苏地税函[2010[ 2010/7/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3/11/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 云人社通[2022] 2022/5/1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5/12/25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9/8/27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1/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 辽人社办[2022] 202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