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资产评估法规 > 机构管理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申报2021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22]3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2-6-29
实施时间: 2022-6-29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2〕27号)要求,为引导资产评估行业内部良性竞争,继续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将开展2021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的申报工作。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执业满3年,即《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是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出具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不少于5份。
  四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二、填报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应填写《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列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完成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以评估报告日为准),包括:报告编码、报告文号、报告名称、评估对象(知识产权类别)、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实现、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收入等。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至申报当日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权利的资产评估业务。
  三、申报方式
  请各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于2022年7月6日前将《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附件1)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版及盖章纸质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提交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四、信息公开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收集汇总并进行初核后,上报中评协。中评协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中评协网站()披露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肖若谷,020-83176518。
  电子邮箱:czt_pgxhywjsb@gd.gov.cn。
  附件:
  1.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2.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汇总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1.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 2025/4/2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 豫政办[2014]96 2014/7/4
辽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中小企业厅中国 辽财企[2011]43 2011/7/7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 2015/7/31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 粤知[2012]207号 2012/12/7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 豫政[2016]66号 2016/10/14
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8]96 2018/5/8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渝科委发[2015] 2015/8/27
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 国办发[2014]64 2014/12/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 沪财会[2010]52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