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办发[2021]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0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未按要求落实造成基金减收的,减收部分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 渝府发[2000]48 2000/7/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 2021/5/1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规[2020] 2021/1/1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2年修正] 浙江省九届人大 2002/12/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 豫政[2018]19号 2018/6/29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 新政发[1997]10 1997/12/29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国办发[2009]66 2010/1/1
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 财社字[1996]17 1997/1/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 吉人社联[2025] 2025/1/1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 199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