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22]7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31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4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见附件)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六税两费”减征比例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 绍政办发[2018] 2018/10/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分 税总办发[2015] 2015/3/23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021/5/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 2013/8/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 浙经信企资[201 2017/1/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集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单位 2024/4/26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 浙财税政[2022] 2022/1/1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琼财税[2022]16 2022/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 鲁地税发[2013] 2013/8/2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 赣地税函[2015] 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