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 2015/4/1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 衢政发[2013]52 2013/7/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财规发[2019] 2019/1/1
江西省税务局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2024/1/1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 浙国税函[2013] 2013/8/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渝财规[2021]3号 2021/7/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 大地税发[2013] 2013/8/30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 2025/9/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 粤府办[2015]48 2015/7/28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 皖税办发[2021] 20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