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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31
实施时间: 2022-3-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0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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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社系统”)已完成上线,现将有关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保部门工作安排,各社保部门正在对3月份企业应收核定数据进行分批推送扣费,预计月底前后完成。如您单位3月社保费尚未扣缴或未及时完成1-3月申报核定的,可在4月办理,免征滞纳金。
  二、根据系统升级变化情况,税务机关将从2022年4月起调整企业社保费批扣时间,统一扣款时间为每月27日,请协议扣费的企业于每月26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足额存入扣款账户。同时,企业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缴纳社保费,不受扣款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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