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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发[2021]2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14
实施时间: 2021-9-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27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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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18号)要求,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持有非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办理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长期居住外籍人员,未在原籍或其它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标准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所在的区(市)县财政按照本地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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