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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3-15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契税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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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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