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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19
实施时间: 2022-1-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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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扎实解决缴费人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持续推广线上线下、网上掌上立体化多层次缴费渠道,为使缴费人进一步感受高效、精心的缴费服务,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22年1月25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工伤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三、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因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在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四、各参保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属期为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医疗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缴费工资申报当月及时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无故拖延的不能正常享受待遇。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医保参保缴费申报相关业务办理延期至当月月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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