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2/8
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 国税函[2006]89 2006/10/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渝地税发[2007] 2007/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皖地税[2006]16 2007/1/1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0001/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 黔地税发[2006] 2006/12/22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8/6/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赣地税发[2005] 2005/10/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 浙地税二[2000] 2000/6/1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津地税所[2005] 2005/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