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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2001]104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7-25
实施时间: 2001-7-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57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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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你会《关于财政部授予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问题的请示》(浙评协[2001]1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其评估业务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和单项资产,单项资产包括房地产、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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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0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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