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6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7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地等地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
  二、自然人及其他没有依法登记证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黑财税字〔1985〕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2018/9/22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 2015/7/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6/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 深地税告[2010] 2010/1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8/5/1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 苏财税[2021]20 2021/9/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注销状态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2] 2012/1/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缴费]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 大地税告[2013] 2013/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增值税纳税人告知书》 2016/4/1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