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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17
实施时间: 2021-8-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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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53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执行14%的单位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会改变应缴费金额,温馨提醒如下: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参保情况在扣款账户上备足应缴费款项,以便及时足额扣款,保证正常待遇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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