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7-31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5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其中,职工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采用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并执行福建省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1/1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 黔府办发[2024] 2024/12/3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字[2014]10 2014/11/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杭政函[2011]40 2011/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2] 2022/6/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厦居住台湾居民以个人身份参 厦地税发[2018] 2018/4/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 浙政办发[2025] 2025/1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浙人社发[2022] 2022/1/2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养 吉人社办字[201 2010/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6]32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