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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19]1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21
实施时间: 2019-3-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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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21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财税〔2019〕21号文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出的相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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