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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21
实施时间: 2021-6-2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1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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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及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文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即280元,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和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共860元。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并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即280元。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金融机构网点、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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