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6-9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5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64708元,月平均工资为539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1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235元,上限为16176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即月缴费基数在3235元至16176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6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等关于优化调整社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4/7/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19/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的通告 2012/12/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12月份社会保险费 2022/12/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文书式样的 渝地税发[2013] 2013/6/6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 2019/4/2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 穗地税发[2005] 2005/6/1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9/1/1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辽人社发[2020] 2020/3/5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2年度社会 甬人社发[2012] 201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