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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建议相关缴费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6-9
实施时间: 2021-6-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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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缴费人),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2021年7月1日起,我省2021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将调高。7月1日后相关缴费人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2021年的缴费基数最新规定执行。因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会增加缴费金额,建议您在2021年6月30日前缴纳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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